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落实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的规定》,使毕业研究生能熟悉掌握毕业派遣过程,顺利做好毕业生派遣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组织领导
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毕业研究生信息上报、办理派遣手续、政策咨询、组织招聘会、发布招聘信息等工作,对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的研究生就业工作进行指导。
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负责向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汇总上报毕业研究生信息、收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政策咨询、发放研究生就业派遣手续、组织学生参加招聘会、传达招聘信息等工作。
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开展毕业教育,理、确认、上报毕业生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发布招聘信息,做好毕业研究生离校等项工作。
二、时间安排
1. 9、10月,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组织各培养单位汇总应届毕业研究生基本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及确认工作,核对原始数据,并将存在错误或确需变更的信息上报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 11月中旬,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根据毕业生人数向各培养单位下发《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就业指导手册、就业推荐表等相关材料。
3. 11月至次年6月,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辅导员收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集中上交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再由学生管理科集中上交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
4. 6月中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研究生签订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统一到辽宁省毕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报到证》。
5. 6月末至7月初,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向培养单位下发《就业报到证》,毕业研究生同时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报到证上联(粉色)由毕业生本人持有到用人单位报到,报到证下联(白色)存入毕业生人事档案。
三、签订《就业协议书》
1.关于《就业协议书》
毕业研究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的(含考取国家公务员),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甲乙双方达成的有关约定要以书面形式落实在协议上,并签字确认。
就业协议书的签字(盖章)程序,按甲、乙、丙三方顺序进行。甲方在乙方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前,务必注意填写双方约定的条款。原则上,加盖乙方印章的《就业协议书》视为乙方出具了接收函,同意接收甲方前往工作,如一方提出违约,需征得对方书面意见。
《就业协议书》系三方协议,需由毕业研究生(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培养单位(丙方)共同签订。正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一律以学校推荐盖章后的协议为准,三方协议一经签订即刻生效。复印件,口头协议或约定无效,学校不予承认。丙方在审查协议书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程序和要求的,以及存在违反政策、法规的,将通告协议无效,不予办理派遣手续。
签订后的《就业协议书》,甲、乙方各执一份,丙方保留两份。毕业生应及时将应由乙方留存的《就业协议书》返回用人单位。
2.签约时间
毕业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原则上,参加暑期派遣的研究生应在当年6月10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将乙方盖章的《就业协议书》交给本培养单位研究生辅导员,由辅导员集中上交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
3. 协议补发
研究生学院下发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应妥善保管,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补发的,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 若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就业协议书》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损毁,需由用人单位出具公函予以证实,学校在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该单位名称。
(2)若毕业生尚未签约,《就业协议书》损坏或丢失,则需填写“补领《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申请表”,并经培养单位核实后,报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批,核实后补发《就业协议书》。
(3)凡因补办《就业协议书》而引发的任何后果,均由申请者本人承担。
4.注意事项
(1) 签订就业协议时,如乙方无人事接收权,需其上级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生源为接收单位所在省、市之外的毕业研究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要了解当地(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大连等)对外地毕业研究生进入该地区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如有限制,要征得单位所在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
(2) 报考博士的硕士毕业生,如已落实就业单位,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在“备注”一栏中对报考约定进行说明。协议中约定允许报考的,学校不按违约处理。协议书没有报考约定,录取后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考取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不参与就业派遣的,应及时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备案。
(3) 研究生毕业后两年内为择业期,在此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 可持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回校办理派遣手续。
5.违约处理
毕业研究生在就业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严禁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隐瞒、伪造事实,欺骗组织和用人单位。《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签约方中任何一方提出违约需经三方协商同意,违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又以非正当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并重新择业的毕业研究生,要向原签约单位道歉,取得其谅解,并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学校对其新的就业选择不予承认,除按违约处理外,还要视其对学校声誉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毕业派遣
1.派遣范围
依据录取情况,研究生培养类别分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和定向研究生,国家计划外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培养类别为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以“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择业,学校负责推荐。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给予派遣。
培养类别为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毕业后按照入学时签订的定向和委培协议办理,学校不予派遣。
2.档案转出
毕业研究生领取《就业报到证》后,自行到校安全保卫部户籍科办理户口迁移证,党团员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党团组织关系,凭《就业报到证》到校档案管理中心转寄档案。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持毕业证书自行到校档案管理中心领取档案。
3.报到证变更
毕业研究生领取《就业报到证》后,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就业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就业单位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①已发的《就业报到证》;②原接收单位说明理由的退函;③原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二份。如在重新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相关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4.其他情况
(1)申请派往生源所在地。截止6月10日仍未落实接收单位,欲将档案派往生源地人事管理部门的毕业研究生应填写《毕业研究生派往生源地申请表》,报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学校按回生源地报辽宁省毕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
(2)申请人事代理。截止6月10日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研究生,或就业方向属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类型的毕业生,可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由代理机构负责相关的人事档案托管、落户、转正定级、技术职称考评、档案工资调整、工龄核定及各种社会保险。
(3)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应向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备案。毕业前出境的,学校不再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毕业时未出境或属于校际合作办学并有相关约定的,学校照常为其办理派遣和离校手续,并将其户籍及人事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4) 对未取得毕业资格但已落实接收单位的结业生,学校负责就业推荐派遣,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字样。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结业生,将其户籍及人事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5) 对肄业(退学、开除)的研究生,学校不负责派遣,学生凭肄业证书自行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调转事宜。
本工作流程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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