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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研究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09-09-21 15:51   辽宁大学研究生院
关于2009年研究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26号)精神,自2009年起,驻沈普通高等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合我校研究生管理情况,现将参保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辽宁大学研究生学籍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大学生参保实行按年申报、缴费制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补助0元,个人缴纳40元;属于“三无人员”的低保家庭学生和重度残疾学生政府补助72元,个人缴纳8元;低保边缘户家庭学生政府补助43元、个人缴纳37元。另外,每名参保人员需缴纳医疗保险卡和就医证工本费合计14.5元。
三、办理程序
1.新参保学生应按要求填写《大学生参保登记表》一份;特殊类型人员(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和低保边缘户人员)还须提供《低保证》、《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和《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各培养单位须将参保研究生的数据信息录入沈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数据报盘系统,并将生成的数据文件和纸质版文件上报研究生学院综合办公室。(数据信息采集系统压缩文件请登陆http//zxyb.nen.com.cn自行下载或到研究生学院综合办公室拷贝)
四、时间安排
各培养单位应于9月26日前将参保学生数据信息文件(电子版+纸质版)、《大学生参保登记表》(按申报顺序排列)、特殊人员证明材料上报研究生学院综合办公室。同时,将保险费和卡证费(一般应为54.5元/人)存入指定的建设银行龙卡中,在上报数据时提供存款凭单。
 
联系人:研究生学院综合办公室 李楠楠
电  话:62202353
 
 
 
 
 
研究生学院
20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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