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设立辽宁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和审议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不超过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成员应由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具有教授职称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 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 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三)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 审议本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应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相关学科领域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 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二) 有七名以上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 审查并通过接受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二) 审批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并进行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届满时进行调整。每届任期中,因特殊情况,可做适当调整并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校审定,报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办批准;分委员会成员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硕士、博士学位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