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著——《程序法出罪功能研究》(21万字),杨明独立撰写,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主要观点:罪刑法定原则具有“消极性”,并不禁止对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进行非犯罪化的处理。在程序法应当拥有出罪功能的结论基础上,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混乱状态,提出了程序法出罪应当依据正当程序、政策需要和功利选择进行。归纳总结了国际公约、国外立法和国内外司法实践中的合理出罪情形。针对每一个具体出罪事由都设计了保障程序法出罪功能实现的程序。 2.专著——《差别诉讼机制研究——以罪刑轻重为视角》(30万字),杨明独立撰写,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主要观点:由于刑事案件的千差万别,刑事诉讼程序也应当在统一性的基础上多样化。刑事诉讼中必须建立差别诉讼机制。将犯罪与刑罚的轻重作为一个考量因素,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特点、不同诉讼措施的性质、不同诉讼决定的后果等,灵活对待。应当赋予侦控机关对轻罪的非罪处分权,设计审判机关的免罪、免刑、减刑处分权的特别程序,增设轻微犯罪处罚令程序和死刑案件特别审判程序,对差异罪刑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重复追诉进行不同限制,被追诉者诉讼权利的赋予应考虑罪刑轻重,依罪刑轻重的不同建立阶梯式差别证明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