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学校校历安排,我校2015-2016学年夏季学期于春季学期结束后随即开始,为期三周。为保证夏季学期研究生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现就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夏季学期时间
2016年6月26日至7月16日,共三周。
二、 工作安排
研究生应在夏季学期期间,至少从事以下三项活动中的一项,并取得相关成果:
1.专项科研
培养单位要根据研究生导师承担的科研任务及其他科研项目,组织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导师需为研究生安排具体的工作任务或实验内容,并制定相应的研究目标、工作要求和预期成果。研究生本人要根据分配的科研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进度和科研计划,工作结束后要有相应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参与撰写的书稿、实验报告等。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科研工作认定表”,附论文、书稿复印件、实验报告等科研工作佐证材料。
2.专业实践
培养单位应组织研究生到实践教学基地开展专业实践教学,教学基地应为与培养单位签订正式培养协议的合作单位,实践教学应有具体的实习安排和实践内容,同时应为参加实践的研究生配备专门的实践导师,进行必要的专业实践指导。专业实践应不少于20学时,实践结束后,研究生需提交实践报告并填写“研究生专业实践鉴定表”。
3.学术活动
研究生可在夏季学期参加本校或外校举办的高水平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活动,并在会上做主题宣讲或讨论。
培养单位可开展以研究生为主体的学术沙龙、专题研讨、文献综述报告、实践调研报告等学术活动,研究生本人需作为主讲人进行公开宣讲。
以上学术活动结束后,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学术活动认定表”,并附会议邀请函、宣讲的论文大纲、学术沙龙讲稿等佐证材料。
三、 相关要求
1. 培养单位要认真制定本单位夏季学期研究生培养工作方案,组织好研究生科研、实践和学术活动等工作,研究生院组织对各培养单位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研究生参与上述活动是在学期间必须完成的学习任务,不得缺席,活动结束后所取得的成果应提交导师审查。培养单位在学生毕业审查学业成绩时,将夏季学期参与活动情况作为必修环节予以审核认定,活动认定(鉴定)表与成绩单一同装入学生学习档案。
3. 研究生导师应按照日常管理要求,做好对研究生的管理与指导。
4. 培养单位对学生外出进行的专业实践和课外活动,要做好专门的安全教育,并明确安全负责人。
5. 研究生应在校参加正常的科研与学术活动,除参加学术会议、专业实践必要的离校外,因私离校应按照相关的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请各培养单位于近期向全体研究生导师和相关学生传达上述通知内容,并按要求组织落实夏季学期各项活动,督促导师和学生遵照执行。研究生参加各项活动后于秋季学期开学初将各类活动认定(鉴定)表交至培养单位。
研究生院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