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届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最新)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进步做好我校2009届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派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根据学制要求我校研究生参加暑期派遣。毕业研究生应于2009年6月23日前签订就业协议书,落实就业单位。对于按上述日期及时办理就业协议的研究生,学校可按时发放就业报到证,对截止6月20日仍未落实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将依据其本人意愿采取三种办法处理:
(1)列入就业方案,派回家庭所在省份,由生源所在地的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就业安排,即:北京市生源派到市人事局;天津、上海、重庆三个直辖市生源派到上述三教育委员会;山东、河北、福建、甘肃、新疆、西藏生源派到上述省(区)人事厅;海南省生源派到海南省就业局;其他省生源一律派到各省教育厅。辽宁省内生源原则上派回各市人事局,由各市人事局帮助推荐或安排就业。(请本人填写派回生源地申请,于6月15---23日交至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
(2)办理就业代理,签署代理协议,列入就业方案进行派遣。。(请于6月15日---6月23日到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领取代理协议3份,缴费,学校将统一办理)
以上毕业研究生,在择业期内(2011年6月30日前),如联系到用人单位,可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负责协调改派、就业等事宜
2.报考博士的硕士毕业生,请于6月20前将博士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至所在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统一报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如落实就业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在“备注”一栏中注明考博待取和是否同意攻博字样。
3.申请自费出国的研究生,应向学校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毕业前出境的,学校不再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毕业时未获出境或属于校际合作办学并有相关约定的,学校照常为其办理派遣和离校手续,并将其户口及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4.对于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其就业报到证须在获得毕业资格后发放。
5.毕业研究生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的有关就业政策,因不执行政策规定影响毕业研究生本人就业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