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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讲授硕士研究生“就业与创业指导课”的通知
2010-05-05 11:41   辽宁大学研究生院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经研究决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必选课程“就业与创业指导课”自本学年开始,由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书记、专职或兼职辅导员负责讲授课堂教学内容并予以就业实习指导。
硕士研究生“就业与创业指导课”总学时为18学时,其中授课为8学时,实践环节为10学时,考核通过取得1学分。书记、专兼职辅导员应认真备课,提前做好教学计划,于研究生入学第四学期组织课堂教学,按时按量授课,并于第五学期组织研究生参加就业实习,予以指导。研究生要认真上课,理论联系实际,合理安排就业实习工作。研究生实习结束后应向任课教师提交一份就业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证明和本人撰写的就业实习报告,任课教师合课程学习情况组织评卷(百分制),并于第五学期放假前将成绩单报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请各培养单位于近日抓紧落实2008级硕士研究生“就业与创业指导课”教学工作,并于开课前一周将任课教师姓名、工资号、开课具体时间和地点报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届时研究生学院将组织相关人员听课,并进行教学质量评价。研究生学院于课程结束后统一为任课老师发放讲课费。
 
                            研究生学院
                          201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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