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经学校2009年5月16日召开的辽宁大学第六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正式签发了《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辽大校发[2009]44号)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脱产学习3年,在职学习4年,经学校批准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7年。
请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导师和博士研究生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注:1.脱产学习是指全日制学习,档案落在辽宁大学,按在校研究生管理者。
2.本规定从2009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09级以前的在学博士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辽宁大学士研究生培养规定
研究生学院
200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