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国家建设所需的国际化人才、拔尖创新人才和高素质专业人才,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2013年计划选派3500名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出国留学。现将具体选派计划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1.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重点面向“985工程”和“211工程”建设高校选拔,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与项目院校以签署协议方式确定各校选派计划和双方的责任义务。“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亦可推荐相应专业的博士生申报。
2.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3. 重点支持《人才规划纲要》、《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支持学科、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项目院校应结合本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基地和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及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具体选派专业和领域。
4. 留学人员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
5.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3.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4. 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6)通过考试或面试达到拟留学单位的外语水平要求。
5. 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6. 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本科、硕士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三、选拔办法
1.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2. 2013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20日-4月5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13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请见国家留学网“2013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专栏”,www.csc.edu.cn)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3. 推选单位应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并提交校内专家评审意见。
4. 申请受理工作委托以下受理单位负责:“985工程”及“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本校人员的申请受理。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5. 受理单位应在4月12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
6.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
7. 录取结果于2013年5月公布,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
四、派出与管理
1. 留学人员原则上应于申请当年派出;当年未派出的应由项目院校说明原因并及时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
2.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按照现行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3. 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派出手续。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到留学目的国驻外使(领)馆报到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4.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5. 项目院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6.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前,项目院校应为其办理同意派出的函件。
7.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五、材料报送
1. 报送程序:申请人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进行预报名,填写“辽宁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申请表”,并按项目时间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报送纸质版申请材料。
2. 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博远楼205)
联系人:宋英兰
联系电话:024-62202354
研究生院
2012年12月4日